(香港)《建筑物能源效益條例》簡要說明
2011年9月2日
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條 例 》 ( 第 610 章 ) :
條 例 的 簡 要 說 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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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意 :
此 網(wǎng) 頁 以 文 字 盡 量 簡 要 說 明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條 例 》 的 重 點(diǎn) 以 供 參 考 。 此 外 , 網(wǎng) 頁 內(nèi) 的 內(nèi) 容 亦 沒 有 全 面 描 述 條 例 下 的 釋 義 和 規(guī) 定 。 有 關(guān) 詳 細(xì) 的 釋 義 和 規(guī) 定 , 請 參 照 條 例 、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和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審 核 守 則 》 的 內(nèi) 容 。
條 例 的 目 的
條 例 將 藉 著 以 下 的 方 案 達(dá) 致 推 動 提 升 香 港 的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的 其 目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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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 訂 明 建 筑 物 強(qiáng) 制 實 施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;
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為 4 類 主 要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訂 定 最 低 能 源 效 益 標(biāo) 準(zhǔn) 及 規(guī) 定 , 涵 蓋 空 調(diào) 裝 置 、 電 力 裝 置 、 照 明 裝 置 和 升 降 機(jī) 及 自 動 梯 裝 置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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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(yè) 建 筑 物 和 綜 合 用 途 建 筑 物 的 作 商 業(yè) 用 途 的 部 分 須 根 據(jù)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審 核 守 則 》 強(qiáng) 制 實 施 能 源 審 核 。
《 建 筑 物 能 源 審 核 守 則 》 為 4 類 主 要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訂 定 最 低 能 源 審 核 技 術(shù) 規(guī) 定 , 涵 蓋 空 調(diào) 裝 置 、 電 力 裝 置 、 照 明 裝 置 和 升 降 機(jī) 及 自 動 梯 裝 置 。
條 例 的 主 要 規(guī) 定
遵 行 規(guī) 定 登 記 證 明 書 [ 條 例 的 第 2 部 分 ]
- 此 規(guī) 定 適 用 于 在 條 例 的 第 2 部 分 生 效 后 ( 即 2012 年 9 月 21 日 后 ) 才 獲 取 由 建 筑 事 務(wù) 監(jiān) 督 或 其 它 相 關(guān) 部 門 為 該 建 筑 物 的 上 蓋 建 筑 簽 發(fā) 「 建 筑 工 程 展 開 同 意 書 」 的 「 訂 明 建 筑 物 」 ( 有 關(guān) 名 單 , 請 參 閱 條 例 的 附 表 1 ) 。
- 在 設(shè) 計 階 段 ( 上 述 建 筑 工 程 展 開 同 意 書 簽 發(fā) 后 的 2 個 月 內(nèi) ) , 訂 明 建 筑 物 的 發(fā) 展 者 必 須 :
- 委 聘 注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核 證 ( 請 按 此 處 參 閱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資 格 及 請 按 此 處 參 閱 注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紀(jì) 錄 冊 ) , 表 明 已 按 照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( 當(dāng) 時 最 新 的 版 本 ) 內(nèi) 的 指 明 標(biāo) 準(zhǔn) 及 規(guī) 定 , 將 適 當(dāng) 的 設(shè) 計 納 入 該 建 筑 物 的 規(guī) 劃 及 設(shè) 計 中 ; 和
- 提 交 「 首 階 段 聲 明 」 予 機(jī) 電 工 程 署 , 聲 明 就 有 關(guān) 擬 建 的 建 筑 物 作 出 次 階 段 聲 明 之 時 或 之 前 由 發(fā) 展 者 在 該 建 筑 物 內(nèi) 提 供 的 4 類 主 要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, 均 按 照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內(nèi) 的 指 明 標(biāo) 及 規(guī) 定 設(shè) 計 , 并 會 按 照 該 等 標(biāo) 準(zhǔn) 及 規(guī) 定 裝 設(shè) 及 完 成 。
- 在 占 用 準(zhǔn) 許 階 段 ( 「 占 用 準(zhǔn) 許 」 發(fā) 出 后 的 4 個 月 內(nèi) ) , 該 建 筑 物 的 發(fā) 展 者 必 須 :
- 委 聘 注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核 證 , 表 明 在 作 出 聲 明 之 時 或 之 前 由 發(fā) 展 者 在 該 建 筑 物 內(nèi) 提 供 的 4 類 主 要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, 均 按 照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內(nèi) 的 指 明 標(biāo) 及 規(guī) 定 設(shè) 計 、 裝 設(shè) 及 完 成 ; 和
- 提 交 「 次 階 段 聲 明 」 予 機(jī) 電 工 程 署 , 聲 明 在 作 出 聲 明 之 時 或 之 前 由 發(fā) 展 者 在 有 關(guān) 建 筑 物 內(nèi) 提 供 的 4 類 主 要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, 均 已 按 照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( 守 則 的 版 本 應(yīng) 是 「 首 階 段 聲 明 」 中 所 采 用 的 版 本 ) 內(nèi) 的 指 明 標(biāo) 及 規(guī) 定 設(shè) 計 、 裝 設(shè) 及 完 成 , 以 申 請 「 遵 行 規(guī) 定 登 記 證 明 書 」 。
- 往 后 的 每 10 年 , 建 筑 物 的 擁 有 人 必 須 :
- 委 聘 注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核 證 建 筑 物 內(nèi) 的 4 類 主 要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( 不 須 包 括 服 務(wù) 個 別 單 位 的 裝 置 ) 的 設(shè) 計 ( 并 非 當(dāng) 時 的 表 現(xiàn) 狀 況 ) 維 持 不 低 于 就 該 建 筑 物 發(fā) 出 首 份 「 遵 行 規(guī) 定 登 記 證 明 書 」 中 所 采 用 的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版 本 的 標(biāo) 準(zhǔn) ( 如 「 遵 行 規(guī) 定 表 格 」 已 就 該 建 筑 物 內(nèi) 某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發(fā) 出 , 該 裝 置 的 設(shè) 計 亦 須 維 持 不 低 于 就 該 建 筑 物 發(fā) 出 最 新 的 遵 行 規(guī) 定 表 格 中 采 用 的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版 本 的 標(biāo) 準(zhǔn) ) ; 和
- 提 交 續(xù) 領(lǐng) 「 遵 行 規(guī) 定 登 記 證 明 書 」 的 申 請 予 機(jī) 電 工 程 署 。
-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和 個 別 單 位 的 負(fù) 責(zé) 人 ( 通 常 為 業(yè) 主 或 租 客 ) , 于 日 常 操 作 時 必 須 :
- 將 裝 置 的 設(shè) 計 維 持 不 低 于 就 該 建 筑 物 發(fā) 出 首 份 「 遵 行 規(guī) 定 登 記 證 明 書 」 中 所 采 用 的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版 本 的 標(biāo) 準(zhǔn) ( 即 當(dāng) 裝 置 需 要 維 修 、 更 換 或 加 裝 , 其 設(shè) 計 標(biāo) 準(zhǔn) 亦 須 符 合 該 版 本 的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) ; 和
- 如 「 遵 行 規(guī) 定 表 格 」 已 就 該 建 筑 物 內(nèi) 某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發(fā) 出 , 該 裝 置 的 設(shè) 計 亦 須 維 持 不 低 于 就 該 建 筑 物 發(fā) 出 最 新 的 「 遵 行 規(guī) 定 表 格 」 中 所 采 用 的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版 本 的 標(biāo) 準(zhǔn) ( 即 當(dāng) 裝 置 需 要 維 修 、 更 換 或 加 裝 , 其 設(shè) 計 標(biāo) 準(zhǔn) 亦 須 符 合 該 版 本 的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) 。
遵 行 規(guī) 定 表 格 [ 條 例 的 第 3 部 分 ]
- 此 規(guī) 定 只 適 用 于 訂 明 建 筑 物 內(nèi) 的 「 主 要 裝 修 工 程 」 ( 有 關(guān) 主 要 裝 修 工 程 的 范 圍 , 請 參 閱 條 例 的 附 表 3 ) 。
- 訂 明 建 筑 物 內(nèi)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和 個 別 單 位 或 公 用 地 方 的 負(fù) 責(zé) 人 ( 通 常 是 業(yè) 主 或 租 客 ) , 在 完 成 主 要 裝 修 工 程 的 2 個 月 內(nèi) 必 須 :
- 委 聘 注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核 證 于 「 主 要 裝 修 工 程 」 時 所 更 換 或 加 裝 的 裝 置 符 合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內(nèi) 的 指 明 標(biāo) 及 規(guī) 定 ; 并
- 向 注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取 得 為 該 「 主 要 裝 修 工 程 」 所 簽 發(fā) 的 「 遵 行 規(guī) 定 表 格 」 ( 該 表 格 日 后 毋 須 績 領(lǐng) ) 。
-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的 擁 有 人 和 個 別 單 位 或 公 用 地 方 的 負(fù) 責(zé) 人 , 在 往 后 的 日 常 操 作 必 須 將 已 更 換 或 加 裝 的 裝 置 的 設(shè) 計 維 持 不 低 于 就 該 裝 置 發(fā) 出 的 「 遵 行 規(guī) 定 表 格 」 中 采 用 的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版 本 的 標(biāo) 準(zhǔn) ( 即 當(dāng) 裝 置 需 要 維 修 或 更 換 , 其 設(shè) 計 標(biāo) 準(zhǔn) 亦 須 符 合 該 版 本 的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》 ) 。
能 源 審 核 [ 條 例 的 第 4 部 分 ]
- 此 規(guī) 定 只 適 用 于 商 業(yè) 建 筑 物 和 綜 合 用 途 建 筑 物 的 作 商 業(yè) 用 途 的 部 分 ( 下 統(tǒng) 稱 為 商 業(yè) 建 筑 物 ) 。
- 商 業(yè) 建 筑 物 的 擁 有 人 每 10 年 必 須 :
- 委 聘 注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為 建 筑 物 內(nèi) 4 類 主 要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進(jìn) 行 能 源 審 核 ( 不 包 括 只 服 務(wù) 個 別 單 位 的 裝 置 ) ; 并
- 取 得 由 該 注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簽 發(fā) 的 「 能 源 審 核 表 格 」 和 「 能 源 審 核 報 告 」 ( 「 能 源 審 核 表 格 」 將 會 在 《 建 筑 物 能 源 審 核 守 則 》 刋 憲 后 刋 載 于 機(jī) 電 工 程 署 的 網(wǎng) 頁 ) 。
- 擁 有 人 須 在 建 筑 物 的 主 要 入 口 的 顯 眼 位 置 , 展 示 有 效 的 「 能 源 審 核 表 格 」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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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文轉(zhuǎn)自 香港機(jī)電工程署 官方網(wǎng)站 http://www.emsd.gov.hk/emsd/schs/pee/mibec_beeo_brfac.shtml)